政府採購法讓很多公部門不敢碰販賣機廠商合作——其實有正確的合法路徑。

公部門販賣機的特殊需求
政府機關和私人企業不一樣的地方:
台灣公部門的販賣機現況(2026 年):
已有販賣機的公部門類型:
• 政府機關辦公室(各部會/縣市政府)→ 有,但管理鬆散
• 公立醫院(國立/縣市立)→ 有,通常透過招標
• 公立學校(國小/國中/高中)→ 有,受教育部規範
• 捷運/台鐵/公路局(交通機構)→ 有,自營或招標
公部門員工的飲食需求:
• 政府機關員工:約 30 萬人(2026 年數據)
• 上班時段固定(08:00-17:00 居多)
• 員工餐廳:多數有,但非 24 小時
• 深夜輪班:警察局/消防局/醫院 → 有深夜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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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部門和私部門的根本差異:
私部門:
• 決策者:老闆/總務一個人決定
• 決策時間:2-4 週
• 採購方式:直接和廠商簽合約
• 合規考量:商業判斷為主
公部門:
• 決策者:採購委員會 + 長官核准
• 決策時間:3-12 個月(視金額)
• 採購方式:依政府採購法
• 合規考量:廉政/採購程序/公文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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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部門最在意的問題:
1. 「這樣採購合法嗎?有沒有違反採購法?」
2. 「廠商有沒有利益衝突問題?」
3. 「員工使用有沒有廉政疑慮?」
4. 「萬一出問題,承辦人員要不要負責?」
5. 「費用怎麼核銷?場地分潤怎麼入帳?」
台灣政府採購法框架
販賣機合作的法律位置:
政府採購法(GPA)對販賣機合作的影響:
關鍵概念:場地出租 vs 採購
若是:機關「購買」廠商的服務/設備 → 受採購法規範
若是:廠商「使用」機關的場地(場地出租)→ 屬財產管理,適用不動產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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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招標的合法路徑(場地出租方式):
場地出租邏輯:
• 機關將辦公室一角「出租」給廠商放設備
• 廠商付「場地使用費」(或場地方收分潤)
• 這是「財產管理/場地出租」,不是「採購服務」
• 主管法規:國有財產法 / 各機關財產管理規定
關鍵:
→ 機關不花錢(甚至有收入)→ 不適用採購法
→ 機關提供場地、廠商提供設備,雙方是「合作」而非「甲乙方採購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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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招標的金額門檻(若涉及採購):
若採購方式(機關付費):
• 查核金額以下(工程 NT$500 萬以下 / 財物 NT$100 萬以下):限制性招標或比價
• 公告金額以下(NT$150 萬以下):可直接議價
• NT$10 萬以下:可直接採購(不需招標)
→ 販賣機場地合作通常是「廠商付場地費」或「場地方收分潤」
→ 機關無需支出 → 不在採購法規範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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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招標(若機關選擇正式程序):
適用情境:
• 機關主動「購買」販賣機服務(如:提供員工飲食補貼計畫)
• 金額較大(如:一次採購 10 台設備 + 5 年維修服務)
招標文件重點(台灣公部門標準):
• 服務規格:設備類型/功能/服務範圍/IVM 功能要求
• 評選標準:價格/品質/服務能力(通常採最有利標)
• 廠商資格:統一編號/信用/類似案例
• 合約期限:通常 1-3 年(含可選展延條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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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機關的額外規定:
學校(國立高中以上):
• 教育部「校園飲食安全規範」
• 禁止高糖/高鈉商品
• 選品必須符合健康飲食標準(脂肪/鈉含量規定)
醫院(公立):
• 衛福部「醫院環境食品衛生管理」
• 設備定期衛生稽查
• 病患區和員工區分開管理
廉政合規的實際操作
避免違規的標準做法:
廉政合規的關鍵考量點:
考量一:廠商選擇的公正性
問題:如果只找一家廠商(如龍雲數位),是否有圖利?
解法:
• 「場地出租招商」:公告招租,歡迎多家廠商投標
• 評選標準透明:設備品質/服務能力/分潤條件
• 若只有一家廠商投標:有招標程序記錄,不構成圖利
龍雲數位的做法:
• 提供公部門標準的「廠商資格說明書」
• 配合公部門的招商評選流程(不走暗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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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量二:分潤收入怎麼入帳
問題:場地分潤收入(每月 NT$5,000-20,000)要怎麼入帳?
解法:
• 收入歸機關(非個人):分潤匯入機關的「自籌收入」或「雜項收入」科目
• 出具統一發票:廠商對機關開立發票
• 年度申報:列入機關財務報告
不合規的情況(警示):
❌ 分潤現金分給員工(個人所得,需繳稅,且可能違法)
❌ 承辦人個人從廠商拿「好處費」(明確違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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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量三:場地使用合約
問題:合約要由誰簽?
標準做法:
• 合約甲方:機關法人(如:XX 部 XX 局)
• 簽約代表:授權主管(科長/處長/局長,依金額)
• 合約內容:場地位置/設備規格/分潤計算/退場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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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M 的廉政輔助功能:
IVM 數據透明化 = 廉政工具:
• 每筆交易:時間/商品/金額,完整記錄
• 不可篡改:雲端數據(廠商和機關都可查詢,但不能修改)
• 月報告:自動生成,機關可自行下載確認
• 異常告警:若分潤計算和 IVM 記錄有差異,立即發現
→ IVM 的透明化特性對公部門「自我保護」很有用:
「我有完整的數據記錄,任何時候都可以稽核」
公部門導入案例
真實場景的操作流程:
案例一:縣市政府某局處辦公室(100 名員工)
背景:
• 中部某縣市政府局處,承辦總務的承辦人詢問
• 需求:員工下午茶飲料,便利商店要走 10 分鐘
• 預算:0(不想花公家錢)
合作方式:
• 場地出租:機關提供 1.5m × 0.8m 場地(走廊角落)
• 廠商:龍雲數位負責設備/選品/補貨/維修
• 收入:機關每月收分潤 NT$2,500-4,000(取決於銷售量)
• 入帳:分潤匯入局處雜項收入科目
法律依據:
• 財產管理令(場地出租,非採購)
• 行政院主計總處:此類合作不適用採購法
流程:
• 承辦人提報科長 → 科長核准(金額小)
• 局處法務確認無法律疑義
• 合約:局處長官代理機關簽署
• 全程:約 2 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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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:公立高中(老師辦公室區域)
背景:
• 台北市某公立高中,教職員約 80 人
• 需求:老師休息室提供飲料,學生不得使用(法規限制)
• 特殊要求:不能違反教育部校園飲食規範
合作方式:
• 設備位置:教師辦公室走廊(門禁刷卡進入,學生無法進入)
• 商品篩選:符合教育部飲食規範(低糖/低鈉),但教師區域可略寬鬆
• IVM 設定:設備位置標記「教職員專用」
法律依據:
• 高中辦理這類合作需報學校家長委員會備查
• 選品須符合教育部「校園飲食衛生安全管理規範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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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三:公立醫院(員工餐廳補充)
背景:
• 中部某縣立醫院,護理師和醫師大夜班需求
• 員工餐廳 22:00 關門,深夜無法補充食物
• 採購委員會要求走公開招標
程序:
• 醫院發布「招商公告」(招商,非採購)
• 評選委員會:總務長/主計/護理部主任
• 評選標準:設備品質 40% / 服務能力 30% / 分潤條件 30%
• 龍雲數位投標(含 IVM 平台、24 小時客服、分潤計算說明)
• 結果:簽訂 2 年合約
特殊要求:
• 設備每月衛生稽查記錄(IVM 導出,醫院備查)
• 食品安全事件應對計畫(納入合約附件)
• 員工消費不得有個人識別(隱私保護)
常見問題
Q:承辦人擔心廠商倒閉怎麼辦?設備被帶走? A:龍雲數位建議在合約中加入「設備擔保條款」:若龍雲數位終止服務,設備仍放置場地直到合約到期或另行安排(設備不得在合約期間無故撤離)。龍雲數位成立 2011 年、資本額 9,680 萬、累計服務超過 150 個場地,穩定性高;可提供財務報表和銀行保證函(大型公部門合約適用)。
Q:IVM 的數據記錄可以作為政府審計(稽核)的依據嗎? A:IVM 的交易記錄符合以下要求:(1) 時間戳記精確(秒級);(2) 不可篡改(雲端儲存,雙方均無法修改歷史記錄);(3) 可匯出格式(CSV/PDF)供稽核人員查閱;(4) 保留期間 36 個月(符合台灣政府財務記錄 5 年保存要求的前提是合約期間)。若稽核人員需要查閱,龍雲數位可在 24 小時內提供指定期間的完整交易記錄。
小結
政府機關公部門販賣機:法律框架:場地出租模式(機關無需支出)→不適用採購法;若機關付費→依採購法金額門檻(NT$10萬以下直接採購);廉政合規:分潤入機關雜項收入(非個人)+出具統一發票+IVM數據不可篡改作為稽核依據;特殊規定:學校(禁高糖高鈉商品)+醫院(月衛生稽查記錄);招商流程:公告招商→評選委員會(設備/服務/分潤)→2年合約;典型時程:小型局處2個月,醫院公開招標4-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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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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